協會章程

桃園市馬祖擺暝扛乩信仰交流協會章程草案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桃園市馬祖擺暝扛乩工作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提倡正當宗教活動,推廣馬祖傳統民俗技藝,提倡社教的文化價值,善盡社教責任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桃園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會址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提倡正當宗教活動,淨化人心
  • 培訓桃園市馬祖宗教活動之擺暝扛乩文化人員的文化傳承
三、定期舉辦節慶祭典,凝聚鄉親情感,持續閩東文化,薪火相傳
四、舉辦各項有關馬祖傳統民俗技藝課程教學、研習、座談會等活動,延續馬祖傳統文化,期能在台發展就地生根
五、推廣各項與馬祖民俗文化相關之活動
六、研究發展馬祖傳統民俗技藝、歌謠、藝文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七、參與社區民俗技藝及各項藝文表演活動,建立良好社區關係,並融入在地文化,促進文化交流
八、其他與本會宗旨相關之永續性或階段性任務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凡設籍或工作於本縣,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          有行為能力,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           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設籍或工作於本縣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            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         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團體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  選舉權與罷免權。
        三、贊助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          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 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300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名額、任期(與理監事任期同)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召開會員大會及執行其決議事項。
  •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擬定各種內部作業組織之組織簡則。
七、擬定各項研習與表演活動之教學、研習、推廣、策畫與執行。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理事長、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 以1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總幹事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分支機構等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顧問若干人(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6個月召開1次,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15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7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30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壹百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伍百元。
      三、政府機關之補助。
      四、捐助收入。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國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四條 本會年度預決算書應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年○月○日第○屆第○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桃園縣政府○年○月○日府社發字第○○○號函准予備查。